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南乐与吴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吴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1号原告:南乐。被告:吴秀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与被告吴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秀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撤回对被告吴秀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乐负担。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