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南乐与吴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吴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1号原告:南乐。被告:吴秀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与被告吴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秀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撤回对被告吴秀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乐负担。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