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黄国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罪犯黄国平,绰号“二霸”,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国平于2001年8月2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04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自2004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罪犯黄国平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四次减刑,累计减刑六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以罪犯黄国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国平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并处没收罪犯黄国平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为累犯且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