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段秀兰与张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兰,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段秀兰,女,194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运来,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段秀兰之子。被执行人张峰,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申请执行人段秀兰与被执行人张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富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秀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251.83元及利息,诉讼费5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秀兰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富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张峰应承担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郝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京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