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玉亭与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亭,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朱玉亭。委托代理人朱青亭。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风。原告朱玉亭诉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船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玉亭于2013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邱腾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玉亭的委托代理人朱青亭、被告龙腾船舶的法定代表人杨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亭诉称:2012年,被告龙腾船舶在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处承包了船体大合拢工程。2012年11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从事被告交给的打磨工作。2013年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龙腾船舶尚欠原告工资款6600元。同日,被告龙腾船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朱玉亭工资6600元”。后原告向上述工程的负责人杨东风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龙腾船舶支付原告工资款6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腾船舶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有杨东风签名、龙腾船舶盖章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被告龙腾船舶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龙腾船舶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龙腾船舶在东方重工处承包了船体大合拢工程。2012年11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从事被告交给的打磨工工作。2013年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龙腾船舶欠原告工资款66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有杨东风签名、龙腾船舶盖章的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朱玉亭向被告龙腾船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龙腾船舶向原告朱玉亭出具工资款欠条一张,确认了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6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玉亭劳动报酬款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