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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信用社与安徽省含山县勇士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信用社,安徽省含山县勇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信用社。被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勇士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信用社与安徽省含山县勇士铸造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85389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含破(预)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含山县勇士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艾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