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玉清与游水海、福州瑞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清,游水海,福州瑞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黄玉清,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游水海,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瑞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游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清与被告游水海、福州瑞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