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魏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陈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徐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