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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魏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陈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徐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