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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