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峄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冯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0年3月18日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2001年4月15日生女孩冯某甲,现年12岁,2003年1月27日生儿子冯某乙,现年10岁,2003年6月26日双方在峄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7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现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准予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及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双方于2001年4月15日生育长女,取名冯某甲,2003年1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冯某乙。2003年6月26日双方在峄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及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继珍审 判 员 高 升人民陪审员 周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