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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号百家湖科技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沈波,总经理。申请人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浦发银行柳州河西支行承兑的票号为3100005122057259、出票人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收款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承兑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深科博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祎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