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其茂与余甫国、余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其茂,余甫国,余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余其茂,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甫国,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玉琼,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其茂与被告余甫国、余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其茂于2013年10月8日以“因被告通过中间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其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其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4元,由原告余其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