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黑来木铁与被告袁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来木铁,袁忠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黑来木铁。被告:袁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来木铁与被告袁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来木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黑来木铁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