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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