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