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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艳娟与何占群、王彩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娟,何占群,王彩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王艳娟,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董运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占群,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被告王彩红,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占群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尤红伟、王炳领,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娟诉被告何占群、王彩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娟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温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