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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