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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潘峻与方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峻,方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潘峻,被告:方文生,委托代理人:陈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峻与被告方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峻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文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峻撤回对被告方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峻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瑜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