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潘峻与方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峻,方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潘峻,被告:方文生,委托代理人:陈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峻与被告方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峻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文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峻撤回对被告方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峻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瑜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