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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化竹与瑞安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化竹,瑞安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林化竹。委托代理人林传黄,金凌剑,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成,系该院院长。被告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瞿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哲众,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谷定英,系该院院长。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化竹与被告瑞安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化竹于2013年10月8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化竹于2013年10月8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化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林化竹负担。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