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闫生德与刘兵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生德,刘兵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闫生德,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太原市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被告刘兵儿,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南营留村农民,住清徐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邢春年,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生德与被告刘兵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生德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闫生德负担。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