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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闫生德与刘兵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生德,刘兵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闫生德,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太原市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被告刘兵儿,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南营留村农民,住清徐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邢春年,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生德与被告刘兵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生德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闫生德负担。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