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芜湖鑫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芜湖宏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鑫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芜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鑫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芜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6754245-X。法定代表人:韩天,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年村村委会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73699-9.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应收工程款15344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