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孝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尹某乙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乙,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尹某乙,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芦北村人。被告郑某乙,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郑家营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乙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尹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