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广与张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张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刘广。被告张锐锋。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刘广诉被告张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需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