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玲,闫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38号原告王少玲,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太平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601212744。被告闫坡,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太平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60215275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玲诉被告闫坡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少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少玲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