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书琴与吴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琴,吴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书琴,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韵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书琴诉被告吴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书琴的委托代理人童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书琴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月5日,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8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8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韵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书琴与被告吴韵涛两家是世交关系,从2011年开始,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陆续向原告及亲属借款,截止到2013年元月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总共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合计689000元,被告将原先的借条都收回后出具了一张总借条。此外,2011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未归还上述二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二张、中国银行进帐单、证人何某、汪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书琴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7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05元,由被告吴韵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戴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