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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黄保根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保根,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保根。委托代理人谢景湘。委托代理人黄生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保根与被上诉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黄保根因病死亡。因需要等待黄保根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给上诉人黄保根的继承人,黄保根的继承人未作意思表示。之后本院再次向黄保根的继承人送达书面通知,催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就是否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向本院表明态度,但黄保根的继承人在限定的时间期满后至今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本案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保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海雄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