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霞,关立仁,张丽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霞,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逯敬,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立仁,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英,住吉林市。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彩霞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逯敬,被上诉人关立仁、张丽英及其两位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