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文芳与被告杨玉祥、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芳,杨玉祥,孙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龚文芳。委托代理人朱彤,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祥。被告孙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芳与被告杨玉祥、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文芳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