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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辖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辖初字第0022号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ThomasHelmutHeckmann。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珊珊(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