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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黄某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民一终字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银行存款7226.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易敏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