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占谋与贾贵(桂)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谋,贾贵(桂)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周占谋被告:贾贵(桂)成原告周占谋诉被告贾贵(桂)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占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贵(桂)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占谋诉称:被告贾贵(桂)成承包工程,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承包未来大道及邮政花园等工程,从2012年开始,原告及其家人给被告贾贵(桂)成打工修建上述工程,2012年9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2.1万元工程款未给原告,当时贾贵(桂)成立欠条一份,后一直未付款。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贾贵(桂)成偿还欠款2.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2012年9月17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工资款2.1万元;3、霍邱县临淮岗乡莫店村证明一张,证明被告贾贵成与贾桂成是同一人。被告贾贵(桂)成未答辩。本院对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贾贵(桂)成承包工程,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承包未来大道及邮政花园等工程,从2012年开始,原告及其家人给贾贵(桂)成打工修建上述工程,2012年9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1万元工程款未给,当时贾贵(桂)成立欠条一份。后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贾贵(桂)成欠原告周占谋2.1万元工程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贵(桂)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占谋工程款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贾贵(桂)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