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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9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89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92元,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