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周峰与汤愉、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汤愉,张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周峰,委托代理人:XX武。被告:汤愉,被告:张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汤愉、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骆 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