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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周峰与汤愉、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汤愉,张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周峰,委托代理人:XX武。被告:汤愉,被告:张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汤愉、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骆 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