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志平与孟益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平,孟益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孟志平,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孟益平,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原告孟志平诉被告孟益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万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志平、被告孟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志平诉称,原告孟志平与被告孟益平是高家堡村同院村民,被告孟益平于2013年10月13日无故把原告的住房拆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来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孟益平辩称,房子是被告的,被告拆自己的房子,其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志平与被告孟益平是同院村民,2012年9月下旬被告孟益平将原告孟志平的一间南房拆掉部分。2013年5月15日原告孟志平、被告孟益平经中间人孟常有等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大门为伙行走道,现宽度1.8米,若将来孟志平翻修西房,则将大门宽度改为3米,若不翻修则维持现状;2、原来孟志平的一间南房,从此归孟益平所有,如何处理由孟益平安排;3、院内各自宅基地的归属权限、契约维持原属,一律不变;4、今后双方要避弃前嫌和睦相处,做天主的好女儿,永不反悔;5、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中间人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孟志平以被告孟益平违反第4条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孟益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孟志平、被告孟益平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孟志平与被告孟益平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坚守协议规定,以诚相待,做一个守法公民,不应该为一些小事而斤斤计较。应不计前嫌、和谐相处,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为缓和矛盾做出努力,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原告孟志平提起诉讼后也没有提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证据,故原告孟志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志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