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秦大丰抢劫罪,秦大丰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大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07号罪犯秦大丰,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定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大丰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秦大丰于2004年1月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因漏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海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大丰犯抢劫、盗窃、放火罪,与原犯抢劫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秦大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大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秦大丰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秦大丰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大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大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