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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庆双与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双,冯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杨庆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建,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进原告杨庆双与被告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爱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庆双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冯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庆双诉称:2012年12月23日,与冯进达成售车协议,约定冯进所有的皖NJZ***号北京现代车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于2013年2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车辆。协议签订当日,冯进收取购车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后他多次催促冯进履行约定义务未果。现起诉要求皖NJZ***号北京现代车归他所有,冯进立即交付车辆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冯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杨庆双与冯进达成售车协议,约定冯进所有的皖NJZ***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双。冯进于协议签订时,收取杨庆双购车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双方约定于2013年2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车辆。后杨庆双多次催促冯进履行约定义务未果,遂诉至我院,要求冯进履行约定义务。上述事实,有杨庆双提交的售车协议、收条、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庆双与冯进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庆双要求冯进交付车辆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冯进将其所有的皖NJZ***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交付给杨庆双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冯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