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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特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二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法民特字第138号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谭家杏,男,汉族,系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申请人谭某某请求宣告胡二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胡二云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谭元清与胡二云于2004年10月25日结婚,2005年4月1日生谭某某。2007年7月27日谭元清死亡,死亡后不久,胡二云于2007年8月9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胡二云失踪。经查,申请人谭某某与胡二云是母子关系,2002年9月27日生谭某某。胡二云,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团结圩乡竹中村坦头坪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05023046。申请人之父谭元清与胡二云于2004年10月25日结婚,属结婚关系,婚后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团结圩乡竹中村坦头坪2组。2007年7月27日谭元清死亡,死亡后不久,胡二云于2007年7月27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樟市镇人民政府、樟市镇竹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7月4日发出寻找胡二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二云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谭家杏自愿作为失踪人胡二云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胡二云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谭某某作为胡二云的儿子,申请胡二云为失踪人,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谭家杏自愿作为失踪人胡二云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二云为失踪人;二、指定谭家杏为失踪人胡二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