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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段某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段某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段某福,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段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