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与被申请人陈木官、周惠妹法定继承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陈木官,周惠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锦媚,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华,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女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鸿,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女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崎,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儿子。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练志杨,古田法律中心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木官,男,汉族,1938年12月19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惠妹,女,汉族,1942年6月27日出生,住古田县。系被继承人陈建业母亲。再审申请人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因与被申请人陈木官、周惠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宁少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陈建业《声明》是陈建业对其财产所做的遗嘱处分,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对认定《声明》真伪的两份鉴定均不采纳,又不组织重新鉴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法院认定申请人张锦媚名下所有的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47%股权的一半属于遗产范围错误。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陈建业《声明》的真实性问题。一审时古田县人民法院已委托福建人才资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再审申请人亦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二份鉴定意见书均经庭审质证,无需重新再做鉴定。因两份鉴定意见书的送检检材多处一致,但结论相反,互相矛盾,无足够依据否定对方结论,故原一、二审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按遗嘱继承,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声明》无法认定系被继承人陈建业亲笔所写,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47%股权的一半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问题,陈建业虽于2010年7月25日将其名下的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47%股权转移至张锦媚名下,但二人并未特别约定该股权的归属,故该股权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的一半份额应属被继承人陈建业的遗产范围。综上,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锦媚、陈少华、陈少鸿、陈少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孝斌审 判 员 蔡寿霞代理审判员 高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新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