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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顺群与广州嘉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群,广州市嘉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28号原告:潘顺群。委托代理人:黎国樑。被告:广州市嘉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15层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田全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紫稀,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潘顺群诉被告广州市嘉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顺群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元,由原告潘顺群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