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上诉人任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明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