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