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杨艳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杨艳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玲,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