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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储海根、王某乙、证人王恩胜、储接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与王某乙于2011年12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王某乙疑心重重无端猜忌,加之其经常酗酒,有暴力、自残倾向,并多次对本人实施暴力,现没有夫妻感情,请求准许与王某乙离婚,王某丁由本人抚养,王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乙在庭审中辩称:与王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丁。夫妻吵嘴打过几次架,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乙在认识王某甲之前,已有妻室,2011年12月二人相遇后不久即建立暧昧关系。2012年4月23日王某乙与前妻储某在本院调解离婚。××××年××月××日,王某乙与王某甲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丁。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两次伴有肢体接触。前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书、(2012)岳民一初字第00355号岳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证人王某丙、储某证人证言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只有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才准许离婚。本案王某乙与王某甲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期间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发生多次争吵、两次伴有肢体接触,但这种肢体接触构不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且皆因猜疑未及时沟通引起,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及时沟通,还是可以避免的。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王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