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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裁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尹承军与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承军,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裁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尹承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尹承军与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2013)齐法执字第1375号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提取被执行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承军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