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民重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莱城民重初字第3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被告:李某戊。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鲁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