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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民重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莱城民重初字第3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被告:李某戊。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鲁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