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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与孙香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孙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法定代表人:万方,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洋,系长春市吉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香兰,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与孙香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88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3,862.8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及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93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