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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玉与蒙城县嵇康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蒙城县嵇康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嵇康亭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孙强。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嵇康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传松、被上诉人蒙城县嵇康亭社区卫生服务站孙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