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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红凌与叶定昌、卢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凌,叶定昌,卢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郑红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成耀。被告:叶定昌,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卢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凌诉被告叶定昌、卢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红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现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郑红凌负担。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