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芳兴与被告刘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兴,刘江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03521号原告赵芳兴,男性,汉族。被告刘江芬,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赵芳兴与刘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芳兴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