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潘祖容,女,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何红龙,男,生于1993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何建武,男,生于2005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法定代理人:潘祖容,女,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城北通道***号。案由:保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潘祖容、何红龙、何建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