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群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群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945号原告福建群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凌英,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聪,总经理。被告二平和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宪,总经理。原告福建群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平和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志清 来自